建言履职

宁波市政协委员六问司法公正(图)

信息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2015年02月03日19:39  作者:方圆圆、董小军、董小芳、吴向正  发布日期:2015-03-05   阅读次数:

 

 

协商交流会现场,一位政协委员站起举手以抢得提问机会。章勇涛摄

 人民网宁波24日电 深化司法公开是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宁波如何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23,宁波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举行协商交流会,政协委员、港澳台侨事务顾问和旁听公民围绕“公正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主题与宁波市政法部门进行了坦诚的协商交流。

 

不久前结束的宁波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牢牢坚守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问: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如何预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徐卫民委员第一个提问。

 

“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发生冤假错案,不但关系到执法公正,也是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值得欣慰的是,经公安部巡查,到目前为止宁波没有发现和发生重大的冤假错案。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伟标回答。

 

王伟标说,要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制度。以往,对于打击犯罪,公安部门多强调以侦查为中心,这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采用一些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方法。最近几年,在打击犯罪方面,公安部门特别强调转变理念,建立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机制,重证据,而不是重口供,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引进各种技术手段,如全程录像、录音,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

 

二问: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怎么杜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两个绝不允许”,即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刘正义委员开门见山提问题:“市中级法院在预防和杜绝‘三案’方面有何措施?”

 

宁波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回答说,最近几年,宁波市法院系统围绕阳光司法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首先,在立案阶段,推出了随机(电脑)分案制度。过去,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都被指派给法官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当事人事先找法官,法官伸手要案的情况。随机分案,能防止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其次,在案件审理阶段出台了一些规范性要求。如每个法官在庭审前,都必须公开作出承诺,保证公正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对涉及鉴定、评估的案件,通过相应的平台,由电脑自动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机构,以杜绝鉴定、评估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在执行阶段,全市两级法院普遍推行分段执行模式,改变过去一个法官负责到底的机制性缺陷。

 

此外,宁波市法院系统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裁判文书上网、司法网络拍卖等,特别是后者,有效杜绝了司法拍卖中容易暗箱操作的问题。两年半来,宁波市网络司法拍卖总标的额已超过30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9000多万元。

 

三问:“同案不同判”,如何避免?

 

李旦伟委员提问:“现在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同、性质也类似,但在具体审判中,却出现了不一样的结果,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对此,法院采取什么措施加以避免?”

 

宁波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回答:要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统一标准、正确法律适用。为避免和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宁波市中级法院也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我们每年都会公布一批示范性案例,作为全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的参照;其次,对一些有疑虑的法律问题,加强对审判的指导,制订并发布相应的解答,力求判决的统一;第三,在法院内部建立司法交流平台,法官通过讨论,达到对类似案件的共同认识;第四,当出现疑难案件时,由法院审委会把握尺度,解决分歧;第五,及时把一些疑难问题提请上级法院要求解答。此外,宁波市法院系统还重视通过已有的纠错机制和程序,解决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四问: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

 

如何从司法角度规范行政行为,也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吴友水委员提问:“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检察机关如何尽到督促纠正的职责?”

 

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海东说,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将从四个方面,加强对监督方式的探索。首先是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根据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通过提醒式、纠正式、处分式三种形式提出建议;第二是完善督促起诉制度,对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致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逾期未能纠正、不予答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四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加大对公职人员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问:冤假错案,如何防止?

 

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董莉亚委员的提问直截了当:“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天下无冤是全社会的企盼,也是公正司法的底线。近两年,我市检察机关在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推出了不少举措。”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海东回答:首先,在法治理念上,树立保护人权的观念。其次,在检察环节,坚持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合理怀疑未得到排除的案件敢于作出存疑不诉的处理决定。第三是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将案件审查范围由“在卷证据”扩展到“在案证据”,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重视对无罪证据、翻供案件的审查。当然,也要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共同来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六问:法律援助,怎样更完善?

 

“如何让没钱的人能打得起官司?”协商交流会上,王岚委员就如何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发问。

 

“目前,宁波市、县(市)区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备有专门的律师团队,只要符合援助条件,都能做到应援尽援。市财政上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宁波市司法局局长黄学云说,但是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宣传还不够,有些人需要援助却苦于不知道援助途径;二是司法援助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律师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接下来,司法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